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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夏楠、陈建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夏楠,陈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夏楠,别名“楠楠”,男,1991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昌黎县,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陈建,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昌黎县,暂住启东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夏楠、陈建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3月30日晚,沈某4、沈某1、袁某2、龚某等人在本市汇龙镇龙鼎大酒店用餐,袁某2邀请张洪雷及彭朕、王优宏、季雷钦、张凯凯、江浩至酒店用餐。沈某1邀请张海健一同用餐。其中,彭朕、王优宏、季雷钦、张凯凯、江浩在其它包厢用餐。期间,徐小虎拨打张海健电话,得悉张海健在龙鼎大酒店。徐小虎在电话中听到张海健边上声音很大,认为有人可能要殴打张海健,遂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通知公司的人员迅速前往龙鼎大酒店。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刘文辉、李广让等公司人员获悉后即赶至龙鼎大酒店与徐小虎汇合。期间,王优宏、季雷钦、张凯凯、江浩用餐结束后先行离开龙鼎大酒店回到住处,王优宏接到彭朕指示纠集人员至龙鼎大酒店准备殴打“谢伟伟”,王优宏即纠集季雷钦、张凯凯、江浩携带砍刀、镀锌管等工具至龙鼎大酒店准备斗殴。在准备斗殴过程中,张洪雷将“谢伟伟”照片通过手机发送给王优宏指示王优宏等人殴打此人。上述徐小虎方人员及王优宏方人员在龙鼎大酒店底楼大厅内相遇。此时,张洪雷因琐事与张海健发生口角,双方人员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挑衅,双方人员便扭打斗殴。期间,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刘文辉等十余人持木棍、伸缩棍与季雷钦、张凯凯等人持刀、镀锌管互殴。张凯凯驾驶的沪C×××××号轿车被对方砸毁;张国力、朱世行、董子健、伏东风等人及被害人董某受伤。经鉴定,张国力、朱世行等人及被害人董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袁宇的损伤程度为不足轻微伤。二、2016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周孟、徐远芝等人在本市汇龙镇金座缪斯国际娱乐会所酒吧内跳舞时,因琐事与该酒吧客人陆小燕(另案处理)及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期间,陆小燕将此事告知丈夫黄海东,黄海东纠集陆卫卫、丁善贺、钟文文等人前往上述酒吧吵架。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周孟、徐远芝等人持空酒瓶等工具在酒吧楼梯内与前来准备吵架的黄海东、陆卫卫等人相遇,陆小燕指认了被告人刘夏楠、陈建方人员,双方人员即在楼梯内互相谩骂。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周孟、徐远芝等人即冲至楼下门口持酒瓶、砖块砸黄海东等人,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周孟等人持酒瓶砸对方人员并踢打对方人员。黄海东、丁善贺、钟文文均被对方打伤头部。经鉴定,丁善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钟文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争强斗狠,发泄私愤,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刘夏楠、陈建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均辩解称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不是主犯。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30日下午,沈某4在本市汇龙镇润福花园小区处理亲戚龚某婚姻纠纷过程中遇“谢伟伟”带人追打,沈某4同学袁某2见状后即打张洪雷电话前来。后张洪雷(已判决)与彭朕(另案处理)前往该小区,彭朕又联系了王优宏(已判决)带人前往,王优宏又联系了季雷钦、张凯凯、江浩(均已判决)前往。期间,沈某1联系张海健去该小区查看情况,张海健联系了其经营的启东市启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的主管徐小虎(已判决)前往该小区保护沈某4,徐小虎即通过手机微信通知公司人员前往该小区,后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刘文辉、刘永超、周孟、巩海涛、袁宇、伏东风、马龙涛、吴毅、李冲、张国力、朱世行、李庆龙、郑亚彬、徐远芝(均已判决)等人接到徐小虎通知后来到该小区。因民警前往处理,上述人员赶至现场后先后离开。当晚,沈某4、沈某1、袁阳、龚某等人在本市汇龙镇龙鼎大酒店用餐,袁阳邀请张洪雷、彭朕、王优宏、季雷钦、张凯凯、江浩至酒店用餐。沈某1邀请张海健一同用餐,并帮助沈某1劝龚某正确处理情感问题。其中,彭朕、王优宏、季雷钦、张凯凯、江浩另外在边上包厢用餐。期间,徐小虎拨打张海健电话,得悉张海健在龙鼎大酒店。徐小虎在电话中听到张海健边上声音很大,认为有人可能要殴打张海健,遂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通知公司的人员迅速前往龙鼎大酒店。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刘文辉、李广让、刘永超、周孟、巩海涛、袁宇、伏东风、董子健、马龙涛、吴毅、李冲、张国力、朱世行、李庆龙、陈晶晶、吴浩南、张灵男、郑亚彬、徐远芝等公司人员获悉后即赶至龙鼎大酒店与徐小虎汇合。期间,王优宏、季雷钦、张凯凯、江浩用餐结束后先行离开龙鼎大酒店回到住处,王优宏接到彭朕指示纠集人员至龙鼎大酒店准备殴打“谢伟伟”,王优宏即纠集季雷钦、张凯凯、江浩携带砍刀、镀锌管等工具至龙鼎大酒店准备斗殴。在准备斗殴过程中,张洪雷将“谢伟伟”照片通过手机发送给王优宏指示王优宏等人殴打此人。上述徐小虎方人员及王优宏方人员在龙鼎大酒店底楼大厅内相遇。此时,张洪雷因琐事与张海健发生口角,双方人员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挑衅,扭打斗殴。期间,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刘文辉、李广让、刘永超、周孟、徐小虎、巩海涛等十余人持木棍、伸缩棍与季雷钦、张凯凯等人持刀、镀锌管互殴。张凯凯驾驶的沪C×××××号轿车被对方砸毁;张国力、朱世行、董子健、伏东风及被害人董某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国力、朱世行、董子健、伏东风及被害人董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袁宇的损伤程度为不足轻微伤。二、2016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周孟、徐远芝、郑亚彬、李庆龙、吴毅等人在本市汇龙镇金座缪斯国际娱乐会所酒吧内跳舞时,因琐事与该酒吧客人陆小燕(已判决)及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期间,陆小燕将此事告知丈夫黄海东(已判决),黄海东纠集陆卫卫、丁善贺、钟文文(均已判决)等人前往上述酒吧吵架。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周孟、徐远芝、郑亚彬、李庆龙、吴毅等人持空酒瓶等工具在酒吧楼梯内与前来准备吵架的黄海东、陆卫卫等人相遇,陆小燕指认了被告人刘夏楠、陈建一方人员,双方人员即在楼梯内互相谩骂。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周孟、徐远芝、郑亚彬、李庆龙、吴毅等人即冲至楼下门口持酒瓶、砖块砸黄海东等人,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及周孟等人持酒瓶砸对方人员并踢打对方人员。黄海东、丁善贺、钟文文均被对方打伤头部。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善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钟文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夏楠、陈建于2017年1月11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未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关于龙鼎大酒店斗殴的证据1.未到庭证人沈某1、沈某2、龚某、王某1、施某、沈某3、袁某1、朱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30日晚,因为处理龚某的情感问题,沈某2夫妇、沈某1夫妇、沈亚辉夫妇、沈某4等沈家人、沈某4的几个同学、张洪雷等人在龙鼎大酒店777包厢吃晚饭,后张海健也来到该包厢。之后,从酒店外边进去十几个人,双方二三十人在互殴,有人拿着凳子砸,有人打砸东西。外面进去的是张海健那边的人,里面出来的几个是张洪雷那边的人。2.未到庭证人沈某4、袁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30日下午,沈某4、袁某2等人在润福花园小区处理龚某的情感问题,期间遭七八个小伙子追打,后袁某2打张洪雷的电话,叫张过去打招呼。张海健后来也到现场。当天傍晚,沈家人及袁某2、张洪雷等人一起到龙鼎大酒店吃饭。晚上9时许,张海健也到酒店,后张海健和张洪雷在包厢外讲话,这时二三十个小伙子从外面冲进酒店大厅,和大厅里的人打了起来。3.未到庭证人沈某5(龙鼎大酒店工作人员)、陈某(龙鼎大酒店老板)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10时许,有人在龙鼎大酒店斗殴,一方人员拿刀砍对方,另一方人员就用凳子砸,后一伙人追到酒店外面北边,回来后将停在酒店门口的一辆黑色轿车玻璃砸坏了,后来那伙人向酒店南边巷子追去。双方斗殴致酒店底楼大厅的几张椅子、窗帘及大厅门口的装饰品损毁。4.未到庭证人朱某2(启东汉泰租车公司老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及《租车合同》,证明2016年3月29日,朱某2将一辆车牌号码为沪C×××××的黑色马自达6轿车租赁给顾柳晨,当时顾和其男朋友(经辨认系张凯凯)一起来的。3月30日晚,该车被砸。该车的外壳已经基本全部损毁,玻璃、大灯全部被砸坏。5.未到庭证人邹某、黄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沈氏家族的人一起在龙鼎大酒店吃饭,后张海健和沈某4在酒店大厅聊天,一个约30岁的男子与和张海健大声说话,张海健也和该男子大声说话,两人间隔大约两三米。外面的一些年轻人(先前和张海健打招呼的人)看到里面的情况,即冲到大厅里面,一团糟地打了起来。后来,大厅里很多人退出来,还有几个人冲出来往北跑去,一些人朝北追。6.未到庭证人陶某、吴某、黄某2、倪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30日半夜,徐小虎让陶某找吴某帮忙联系医生,后吴让黄某2半夜为几个皮肤裂伤的人治疗。治疗地点在永和医院。7.未到庭证人倪某2(夏威夷假日酒店服务员)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10时许,倪某2在夏威夷假日酒店看见有人在门口吵架。后经调看酒店监控,发现一群人拆晒衣架,然后拿着晒衣架上拆下来的金属棍和凳子往龙鼎大酒店方向走去。8.未到庭证人邢某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晚,沈家的人在龙鼎吃饭,大家做龚某的思想工作,后看到过来一伙人像打架,就离开了。9.未到庭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谢某别名谢伟伟,曾于2016年3月30日下午在润福花园小区楼下因琐事与沈某4发生口角争吵。后民警前来,谢某就离开了。当日下午,谢某接到张海健电话,张要谢不要与对方争吵,谢某表示同意。10.被害人董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10时许,董某路过龙鼎大酒店门口,看见两辆车逆向行驶停在酒店门口,其中一辆是银灰色的别克商务车。从两辆车上下来二十多个人。这伙人持棍打砸停在酒店前面的停车场的一辆深色的汽车。当董某走到酒店南侧十多米地方的时候,那伙人中有人指着董某说:“这好像是我们的目标”。董某遂向南跑,四五个人在后面追。董某跑到原消防大队门口时,被之前那辆银灰色的别克商务车拦住。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每人手中拿着金属棍对董某进行殴打,后来又有四五个人追过来,一起围打董某。两三分钟后,打人者中有人说打错人了,遂全部上银色别克商务汽车离开。11.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刘夏楠、陈建在侦查阶段均未供述参与上述聚众斗殴的事实;庭审中刘夏楠、陈建供认参与上述聚众斗殴。12.另案处理犯罪人汤理皓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虎在公司微信群中叫所有的人去龙鼎大酒店。斗殴过程中,吴浩南、张灵男拿了伸缩棍。陈晶晶等人拆了一个晒衣架,手拿不锈钢管子去砸对方,捡了两次工具扔向对方,后开车载人追对方。徐远芝、郑亚彬、巩海涛均持钢管,马龙涛持伸缩棍,徐小虎用普通话讲“追、上、打”,徐小虎当时手上也拿了伸缩棍。刘夏楠等人追打对方人员,陈建在斗殴中被对方砍伤。汤理皓辨认出陈晶晶、董子健、吴毅、陈建等参与斗殴的人员。13.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刘文辉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虎在微信上通知公司全体人员去龙鼎大酒店集中,刘文辉驾车和刘永超接了陈晶晶等人前往龙鼎大酒店,陈晶晶说可能要打架,刘永超、刘文辉遂将车上的伸缩棍带在身上。到了龙鼎大酒店,刘文辉看到刘夏楠、周孟等人在酒店门口找打人家伙,对方拿了刀。刘永超、刘文辉就拿了伸缩棍冲过去打,刘文辉、刘永超用伸缩棍打对方,刘文辉没有打到人,被对方砍伤手臂。刘文辉、刘永超等人向北追对方。回到龙鼎门口后,刘永超持伸缩棍、刘文辉持石头砸对方车辆。刘夏楠、陈建参与追打对方人员,陈建被对方人员砍伤。刘文辉辨认出刘夏楠、陈建等参与斗殴的人员。14.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刘永超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虎在公司微信群中叫所有的人去龙鼎大酒店。刘永超、刘文辉各持一伸缩棍并驾车接陈晶晶。至龙鼎大酒店后,看到龙鼎里边打了起来,公司的人员向对方扔酒瓶、砖块。刘文辉、刘永超就拿了伸缩棍冲过去打对方。刘永超没有打到对方,但被对方用刀砍伤手。刘永超持伸缩棍和其他人员一起向北追对方。刘永超持伸缩棍和公司的人砸龙鼎门口对方的车子。后刘永超、陈建等人追对方人员。斗殴中,陈建手上受伤。刘永超辨认出陈建等参与斗殴的人员。15.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周孟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虎微信通知公司的人去龙鼎大酒店,周孟和刘夏楠等人打的前往。看到公司的人和对方在龙鼎内斗殴后,周孟、刘夏楠、陈建也向龙鼎大厅内冲,陈建冲在最前面。周退出后,在路边绿化带找了一木棍,刘夏楠拣了砖块,并扔向对方,与其他人向北追对方人员。后郑亚彬将周孟手中的木棍拿了过去向北追,周孟在小区内又找了木棍找对方人员。陈建参与斗殴,手被对方砍伤。周孟辨认出刘文辉、李广让参与斗殴。16.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马龙涛、陈晶晶、张国力、吴浩南、张灵男、朱世行、陈海波、张洪雷、王优宏、董子健、徐小虎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当晚龙鼎大酒店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况,上述人员进行了相互辨认。17.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李庆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徐小虎在公司的微信群里通知公司的人至润福花园小区。当天晚上,徐小虎又在微信群里通知公司所有的人至龙鼎大酒店。斗殴过程中,李庆龙、袁宇、巩海涛、马龙涛都各自拿了一根从晾衣架拆下的金属棍子追打对方人员。李冲持木棍追打对方,吴毅、郑亚彬、徐远芝、朱世行、刘夏楠都追打对方人员。李庆龙辨认出伏东风、郑亚彬、袁宇、徐小虎、徐远芝、巩海涛、马龙涛、朱世行、张国力、吴毅、李冲等参与斗殴的人员。18.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伏东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徐小虎在公司的微信群里通知公司的人至润福花园小区。当天晚上,徐小虎又在微信群里通知公司所有的人至龙鼎大酒店。斗殴过程中,徐小虎在酒店大厅用凳子砸对方,巩海涛等人拳打对方。在酒店外面,徐小虎、郑亚彬、巩海涛、徐远芝等人持棍子向北追对方的,伏东风也向北走。郑亚彬、巩海涛、袁宇、徐远芝等人砸车,砸车之后他们向南跑了。伏东风、张国力、董子健、陈建等人在斗殴中被对方砍伤。伏东风辨认出董子健、李庆龙、朱世行、张国力、袁宇、徐小虎、吴毅、巩海涛等参与斗殴的人员。19.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巩海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虎打电话给巩海涛让其带些兄弟十分钟之内赶到龙鼎大酒店来。后徐小虎在公司微信群中通知所有人十分钟内赶到龙鼎大酒店。在酒店,巩海涛等人与对方拿刀的人员互殴,对方用刀把董子健、伏东风砍伤了,巩海涛一方人员持椅子、烟灰缸砸对方,后又持晾衣架子拆下的金属管打对方。巩海涛持木棍砸了对方的车子,后向南追,打了对方一个人的小腿一棍子。徐远芝持木棍砸对方车子,并追打对方人员。袁宇也在现场追打对方人员。当晚参与打架的有徐小虎、陈晶晶、刘夏楠等三十多人。巩海涛辨认出董子健、伏东风、袁宇等参与斗殴的人员。20.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袁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虎用微信通知公司的人去龙鼎大酒店。斗殴过程中,徐小虎在袁宇后边一边骂,一边指挥大家“上”。伏东风、董子健在前面和对方对打。袁宇先是拳打脚踢,后持从晾衣架子上拆下的金属棍子追打对方人员,并参与砸车。郑亚彬用木棍砸,并追打对方人员,也参与砸车。朱世行、巩海涛、李庆龙拿着金属棍或木棍等工具追打对方人员。徐远芝参与砸车,也向南追打对方一个人,朱世行、郑亚彬用木棍打那个人的头部,那个人满脸是血。后来听说刘永超和刘文辉当时也拿了根伸缩棍,后来给了陈晶晶。刘夏楠、陈建参与当晚的斗殴。袁宇辨认出陈晶晶、朱世行、郑亚彬、张国力、吴浩南、董子健、伏东风、徐小虎、吴毅、李冲等参与斗殴的人员。21.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李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虎用微信通知公司的人去龙鼎大酒店。斗殴过程中,张国力、朱世行、伏东风、巩海涛、吴毅、李冲先与对方拳打脚踢。郑亚彬手上拿了根伸缩棍,徐远芝等人拆晾衣架的金属条,李冲先拿了金属垃圾桶砸对方,后持木棍追打对方,徐远芝、李庆龙持金属棍追打对方。刘夏楠追打对方的时手中拿着砖头,陈建手上被砍伤。李冲辨认出伏东风、李庆龙、马龙涛、朱世行、郑亚彬、张国力、徐远芝、吴毅、巩海涛等参与斗殴的人员。22.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徐远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徐小虎在公司的微信群里通知公司的人至润福花园小区。当天晚上,徐小虎又在微信群里通知公司所有的人至龙鼎大酒店。在酒店,徐小虎喊了一声,公司的人就跟进了酒店,双方开始对骂、互殴。张国力用烟灰缸砸在对方一个人头上。徐远芝持凳子砸对方,还拿伸缩棍追打对方,并参与砸车。郑亚彬、刘夏楠等人追打对方人员。郑亚彬、刘夏楠等人参与了砸车。砸车后,陈晶晶开着别克商务汽车载人向南追对方的人,追到后,徐远芝用棍子殴打,郑亚彬踢了两脚。徐远芝辨认出陈晶晶、郑亚彬、张国力、吴浩南、巩海涛、朱世行等参与斗殴的人员。23.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吴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虎在公司的微信群中通知公司的人至龙鼎大酒店,十分钟内不来的以后不用到公司上班了。斗殴过程中,对方挥舞砍刀,张国力持烟灰缸砸对方人员,陈建跟着张国力赤手空拳打对方。李冲、马龙涛、徐远芝、郑亚彬等人在酒店门外拿东西砸打,后向北追打对方人员。刘夏楠、陈建也追打对方人员,追打的人员大多数手中拿着东西。吴毅辨认出陈晶晶、朱世行、张国力、李冲、李庆龙等参与斗殴的人员。24.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郑亚彬的供述笔录,证明本方人员有人拿着甩棍。郑亚彬拳打脚踢对方人员,持甩棍砸车。刘夏楠、陈建等人追打对方人员。陈建在斗殴中拆了用来支撑树干的一棍子,并被对方砍伤。2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明陈建左手受伤、案发现场及被砸毁车辆的情况。2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张国力、伏东风、朱世行、董子健及被害人董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袁宇不足轻微伤;27.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证明沪C×××××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711元。28.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明涉案人员进出龙鼎大酒店斗殴,及龙鼎大酒店门口公园路追击斗殴的情况。(二)关于金座缪斯酒吧斗殴的证据1.未到庭证人杨某、单某、郁某(金座缪斯酒吧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杨某在同女顾客跳舞,一纹身的光膀子男子将杨踹下舞台,接着几个男子上来对杨拳打脚踢,之后,拉架的单某、郁某也被对方人员殴打。郁某后来通过监控发现殴打郁某的人员和后面过来的四五个人在二楼楼梯踏步间和建新路上打了起来,双方拿着木棍、啤酒瓶、砖块互殴。2.未到庭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张某1与陆小燕、洪亚三人在金座缪斯酒吧跳舞,期间,陆小燕与一光膀子的外地男子发生冲突。后张某1听陆小燕说其被光膀子男子踢了腰,已通知其老公过来。之后,先前打架的外地人几乎同时向后门跑去,其中光膀子男子拿着啤酒瓶下楼。陆小燕老公及其带的人员与陆小燕也在楼梯间汇合。两帮人互不相让,光膀子男子一方人员就用啤酒瓶砸陆小燕老公一方的人员,双方边跑边用棍子打、扔啤酒瓶、砖头。光膀子男子的那方人员一会儿向东,一会儿向西,用啤酒瓶砸对方或者用棍子打对方人员。后陆小燕的老公被对方人员用啤酒瓶砸、用拳头打。3.未到庭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王某2看见建新路上有人打架,有几个人拿着啤酒瓶追,同时有三四个人在超市门口用拳头打一个男子,并用啤酒瓶砸该男子头部并砸出了血。该男子旁边还有一个女子。4.未到庭证人王某3、张某2(均为人民医院医生)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27日凌晨2点半左右,黄海东等人至启东市人民医院医治,黄的头顶部表皮擦伤、一个男子头顶有一道十公分长的伤口而且深度很深,左臂和下巴各有一处一两公分的伤口、另一个男子头部有伤口,脸上都是血、还有一个男子脸上有血迹。5.未到庭证人俞某(金座缪斯酒吧老板)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3月26日晚,陈晶晶一方的人员与一女子在酒吧发生冲突,该女子说要喊人过来。后俞某在四楼窗口看见建新路上有人打架,一方有十几个人,另外一方有五六个人,有人拿着砖块,有人拿着棍子等工具,有一个小伙子被对方的人用啤酒瓶砸中头部。6.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刘夏楠、陈建在侦查阶段均未供述参与上述聚众斗殴的事实;庭审中刘夏楠、陈建供认参与上述聚众斗殴。7.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周孟的供述笔录,证明周孟等人在楼上的酒吧得悉对方找人过来后,和刘夏楠、陈建等人拿着酒瓶下楼。在楼梯内遇到对方人员,下楼后,徐远芝喊用酒瓶砸,周孟等人就用酒瓶砸对方人员。刘夏楠、陈建还与徐远芝、郑亚彬等围着对方一个人打,殴打中有人用木棍、小石头打。8.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李庆龙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李庆龙与周孟、徐远芝、郑亚彬等人在酒吧喝酒跳舞,期间徐远芝等人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徐远芝一方人员在楼梯内与多个拿了铁棍等工具的人相遇。下楼至门口,徐远芝喊“开始打、扔他们”。周孟、李庆龙、徐远芝、郑亚彬、刘夏楠等人就用砖块、酒瓶砸站在门口的对方人员。双方互相追打。周孟等人围着一个人拳打脚踢。9.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吴毅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吴毅、郑亚彬、徐远芝、李庆龙等人在金座缪斯酒吧跳舞,期间,徐远芝一方人员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在楼梯内与对方联系的人相遇。徐远芝一方人员冲到门口后,对方人员就追打吴毅、郑亚彬等人。吴毅在门口拿酒瓶砸了对方一个人,郑亚彬等人拿砖块砸对方人员,后郑开车冲撞对方人员。10.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郑亚彬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郑亚彬与刘夏楠、陈建、陈晶晶、徐远芝、马龙涛、吴毅等人在金座缪斯酒吧跳舞喝酒。期间,徐远芝等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郑亚彬等人拿了空酒瓶强行下楼,在二楼遇到五六个拿了伸缩棍等工具的人上楼。一个女子指认郑亚彬一方的人员,后郑亚彬等人被追至底楼门外,后拿着砖头、啤酒瓶朝对方人员扔过去。郑亚彬扔砖头后,开车驶向对方人员,后郑一方的人员追打对方人员。刘夏楠、陈建等人都参与了打架。11.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徐远芝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远芝与郑亚彬等人在金座缪斯酒吧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徐等人下楼时遇到对方人员拿了钢管、伸缩棍等工具上楼。一个女子指认徐远芝一方人员,后双方下楼解决。下楼后,徐远芝提议向对方扔砖头,本方人员表示同意。后徐一方人员向追至门口的对方人员砸砖块,对方人员即追打徐一方人员。后徐远芝一方人员拿酒瓶砸了对方一男子的头部,并围住该男子拳打脚踢。郑亚彬开车冲撞对方,徐远芝持砖块砸对方人员头部。徐远芝等人往东边跑后返回救被对方殴打的本方人员,后徐一方人员围住对方的一个人拳打脚踢。刘夏楠参与了打架。12.另案处理犯罪人陆小燕的供述笔录,证明2016年3月26日23时许,陆小燕在金座缪斯酒吧跳舞时与他人发生冲突,遂电话通知其丈夫黄海东称其被他人殴打。黄海东表示会带人过来。期间,对方得悉陆小燕叫人,即持酒瓶、木棍等候。黄海东带人至酒吧后,双方在楼梯相遇,陆小燕指认了对方动手的男子。对方下楼向后门走去,黄海东等人也向后门追去。在后门口,黄海东被对方人员持酒瓶砸中头部数次,被打伤流血。13.另案处理犯罪人黄海东、陆卫卫、丁善贺、钟文文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黄海东接其妻子陆小燕电话称陆在金座缪斯酒吧会所被人殴打,黄让陆在酒吧等候。后黄海东电话联系陆卫卫让陆喊人过去,陆又电话联系了丁善贺。丁善贺、钟文文、马超超等五人持金属管或伸缩棍至金座缪斯酒吧与陆卫卫、黄海东汇合后上楼找对方人员。在酒吧楼梯内,黄海东等人遇对方人员拿了棍子、酒瓶下楼。陆小燕指认对方中有一人殴打了自己,双方遂在楼梯内互相谩骂,黄海东一方人员跟着对方人员追至后门口。对方人员在门外向门口的黄海东一方人员砸酒瓶,对方有人开车冲撞黄一方人员。黄海东被对方用酒瓶砸中头部并受伤流血,还被对方踢了两脚。丁善贺将口袋内伸缩棍拿出追赶对方,并用门口的瓦片砸向对方,后被对方人员用酒瓶、砖块打伤昏倒。钟文文被对方人员用酒瓶砸伤头部。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钟文文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丁善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证明黄海东、陆卫卫等人从金座缪斯酒吧后门楼梯上楼,至二楼楼梯时遇对方人员持酒瓶、棍子下楼,并遇陆小燕,双方互相指责、谩骂。对方人员下楼后,丁善贺、钟文文等人遭对方持酒瓶、砖块攻击。黄海东在后门外被对方人员殴打,后双方又相互追打。16.启东市公安局对案发现场检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及物品情况。(三)关于本案综合性的证据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夏楠、陈建作案时均已成年;陈建有前科;徐小虎、陆小燕等相关同案人员已被判刑。2.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刘夏楠、陈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两被告人提出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两被告在上述两节聚众斗殴中直接参加斗殴,行为积极,发挥主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应当认定为主犯,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争强斗狠,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夏楠、陈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夏楠、陈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夏楠、陈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夏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被告人陈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生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人民陪审员  于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