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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与克拉玛依荣泰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克拉玛依荣泰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2890434-9,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准格尔路178号。负责人:哈卫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泓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克拉玛依荣泰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83639-7,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双龙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8384696D,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80589-X,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金龙镇永盛路10号。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与克拉玛依荣泰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9093878.89元,未结标的额9093878.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海涛审判员  蔡文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云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