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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铁路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铁路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583号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众丛,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汪亚平。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铁路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