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仪化生活区白沙路10号。负责人:范晓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万祥,男,该支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慧,女,该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陈静,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81执1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