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君姣、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君姣,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田君姣,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陈家河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9149560-6。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云湾村(春园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7136842K。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君姣与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