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兆军、杨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兆军,杨金花,李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599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兆军。被执行人:杨金花。被执行人:李兆东。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兆军、杨金花、李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