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希会诉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希会,文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920号原告:曹希会,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沙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浩,男性,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希会诉被告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曹希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希会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希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87.5元),由原告负担,退换原告462.5元。审 判 长 李建忠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