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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宪峰、梁利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峰,梁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20号被执行人曾宪峰,地址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梁利军,地址邯郸市邯郸县。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