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闫守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闫守海,于军,桦南县利民农机配件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山县景星镇。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守海,男,47岁,1969年10月4日,地址:桦南县。原审被告于军,男。原审被告桦南县利民农机配件商店,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铁西街马道口。法定代表人方有高。上诉人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守海、原审被告于军、桦南县利民农机配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文君、XX、被上诉人闫守海、原审被告于军、桦南县利民农机配件商店委托代理人于沂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孙应白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