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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军行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刑初54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高中文化,1999年12月份退伍到亳州市谯城区交通局工作,2004年上半年从谯城区交通局办理停职,2004年到2007年5月在亳州经商,2007年5月应聘到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利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行贿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涡检撤诉(2017)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张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会风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