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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峻鑫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峻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催29号申请人:天峻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新天木路南。法定代表人何玉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天峻鑫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峻鑫海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00005126282595、票面金额1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峻鑫海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峻鑫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庆审 判 长  杨庆仁人民陪审员  颜 晨人民陪审员  刘春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