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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辉明、陈荣仙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辉明,陈荣仙,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辉明,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镇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荣仙,女,汉族,1971年3月4日生,,住址同上。上述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芳,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华,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辉明、陈荣仙因与被申请人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被执行人陈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陈辉明、陈荣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辉明、陈荣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陈辉明、陈荣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迎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