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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1邹利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利,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01号原告:邹利,女,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利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邹利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利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邹利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罗正华审 判 员  李 剑审 判 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