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军,男,汉族,1979年生,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执行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临沧市耿马县。法定代表人,蒋树先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仲调(20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查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刘××均涉嫌刑事案件被江西公安机关抓捕现委托代理人董建军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存在委托方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变更情形,需对委托方工商登记进行核査,另因申请人诉前保全的被执行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属在建工程,验收工作没有完结达不到国家销售许可,故需对该工程进行扫尾及验收,2017年6月29日向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建军作执行反馈(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上述情形真实、客观存在,并写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条件成就恢复执行。经本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云09执恢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舟执行员 罗班高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