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磊峰与新郑市众志石油有限公司液化气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峰,新郑市众志石油有限公司液化气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160号原告:赵磊峰,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众志石油有限公司液化气站,住新郑市北郊岭上路南侧。原告赵磊峰与被告新郑市众志石油有限公司液化气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磊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磊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焕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