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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桂洪、邓礼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桂洪,邓礼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518号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法定代表人:苏锡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良,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桂洪,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邓礼谦,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洪、邓礼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海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