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黄子兑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黄子兑全,苏双秀,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邓炜琦。被执行人黄子兑全。被执行人苏双秀。被执行人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先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子兑全、苏双秀、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已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