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鲁少鹏与赵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少鹏,赵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440号原告:鲁少鹏,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被告:赵林海,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鲁少鹏与赵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鲁少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少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鲁少鹏负担。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