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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董瑞林、王华荣与杨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林,王华荣,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董瑞林,女,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华荣,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杨玉梅,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生,云南省大姚县人。关于董瑞林、王华荣与杨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瑞林、王华荣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5179.01元、案件受理费115.47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董瑞林、王华荣,经询问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传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