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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662号原告: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素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忠于,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虎。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兰英,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起诉本案刘虎,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而在此之前的2017年2月4日,本案刘虎作为原告同样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本案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也于同日立案受理。鉴于双方不服的是同一仲裁裁决,两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湘0702民初190号案件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棠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