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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187姚克荣与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克荣,薛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姚克荣,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红梅,女,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姚克荣与被执行人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薛红梅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薛红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包新月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