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67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徐凤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徐凤菊,张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67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07-109号。负责人:邬平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凤菊,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张雄兵,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雄兵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