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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鸿彬与广州市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彬,广州市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61号原告:王鸿彬,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市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邦盛一路自编2号B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元加。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彬与被告广州市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彬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鸿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鸿彬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