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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卢锦玲、于凤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锦玲,于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卢锦玲,女,1950年12月17日生,汉族,天津市螺帽五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于凤文,男,1953年4月2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锦玲与被执行人于凤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