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卢锦玲、于凤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锦玲,于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卢锦玲,女,1950年12月17日生,汉族,天津市螺帽五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于凤文,男,1953年4月2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锦玲与被执行人于凤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