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少武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武,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武,男,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华海大厦B座30楼。法定代表人:谢海榆。王少武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6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在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应就广州市白云区丝柏街87号、89号908房办理解除查封状态的手续、涂销抵押登记手续、网签手续并将该房屋过户至王少武名下,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补偿王少武律师费4万元。因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王少武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390元,执行费为132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丝柏街87号、89号908房已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民初1-4号案中查封,故无法将涉案房屋涂销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丝柏街87号、89号908房已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民初1-4号案中查封,故无法将涉案房屋涂销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