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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河南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772号原告: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32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玉涛,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高鹏。原告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