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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兴梅、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保16号罗兴梅、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罗兴梅与被申请人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桂0109民初64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0177元(账户:20×××80),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止。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桂0109民初64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