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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与蔡永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蔡永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826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支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450518069Q。法定代表人邓安桂,场长。被告蔡永昌,生于1962年4月23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退休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与被告蔡永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经本院书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仇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