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桂荣、李军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桂荣,李军河,李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财保121号申请人杨桂荣,女,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魏县。被申请人李军河,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魏县。被申请人李艳光,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魏县。申请人杨桂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军河驾驶的李艳光所有的冀D×××××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军河驾驶的李艳光所有的冀D×××××小型轿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现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