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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远东置业公司、蓬莱市泰龙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置业公司,蓬莱市泰龙工贸有限公司,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村民委员会,姜世潭,姜贵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240号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伟,系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汉唐,系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远东置业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姜世潭,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东,系蓬莱市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蓬莱市泰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西城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培志,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东,系蓬莱市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姜文,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波,系蓬莱市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世潭,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姜贵俊,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远东置业公司、蓬莱市泰龙工贸有限公司、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村民委员会、姜世潭、姜贵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61元,减半收取计11730.5元,由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人民陪审员  王培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