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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陈荣华,陈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4刑初94号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勇,男,生于1997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蓬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蓬安县,现住蓬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被告人陈荣华,男,生于1991年2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蓬安县人,现住蓬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被告人陈超,曾用名陈富娃,男,生于1994年11月12日,身份证号码为51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蓬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蓬安县,现住蓬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南仪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勇全、书记员弋欣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赵勇单独实施盗窃的事实:1、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赵勇趁被害人章某某不在,通过偷配的钥匙将章某某宿舍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手机一部、老年手机一部盗走,获利350元。2、2016年11月,被告人赵勇趁邓某某家无人,入户盗窃老式电视机一台,获利40元。3、2016年10月,被告人赵勇趁邓某一家无人,入户盗窃菩萨一个,获利200元。4、2016年11月,被告人赵勇趁王某某家无人,入户盗窃一个电饭锅、一个红色头盔,获利100元。二、被告人赵勇、陈荣华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1、2016年9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趁徐某某家无人,采用钢钎撬门的方式入户盗窃一壶菜油、一圈电线,获利270元。2、2016年9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趁王某一家无人,前后两次采用钢钎撬门的方式入户盗窃两个电饭煲、两个热水壶、电线、两斤多菜油、一瓶汽油、两个摩托车头盔,获利70元。3、2016年9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趁杨某某家无人,入户盗窃一部旧手机、一个木制菩萨、两箱牛奶和一件黄色衣服,获利344元。4、2016年9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趁蒋某家无人,入户盗窃一台电视机、一台抽水机和两件衣服,获利90元。5、2016年10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趁果山乡寺庙无人,盗窃一台29寸电视,获利70元。6、2016年10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趁安溪寺庙无人,盗窃一包玉溪烟、现金9元。7、2016年11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伙同马某某(在逃)趁佛光寺庙无人,盗窃现金190元。8、2016年11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趁刘某家无人,入户盗窃一台电热水壶和一个小电筒。9、2016年10月,被告人赵勇、陈荣华趁漆某某家无人,入户盗窃两台电视机、一台整流充电器和两个小音箱,获利110元经鉴定,被告人赵勇、陈荣华所盗取暖器、电线、电水壶、头盔、老人手机、小音箱价格认定为506.14元。三、被告人赵勇、陈超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1、2016年5月,被告人赵勇、陈超伙同“大哥”(在逃)趁唐某某家无人,采用钢钎撬门的方式入户盗窃木质面具一个,获利1400元。2、2016年7月,被告人赵勇、陈超趁龚某某家无人,入户盗窃红色高架摩托车一辆。3、2016年5月,被告人赵勇、陈超趁罗某某家无人,采用钢钎撬门的方式入户盗窃60张纸币、一个银元、40余枚硬币,获300元。4、2016年9月,被告人赵勇、陈超伙同贺某某(另案处理)趁王某家无人,采用钢钎撬门的方式入户盗窃两件衣服、一个电脑手提包、一个挎包、一个电吹风、一张身份证、两部旧手机和30余枚1元、5角硬币。5、2016年5月,被告人赵勇、陈超伙同贺某某趁王某一家无人,入户盗窃一台老式电视机和一件衣服,获利50元。经鉴定,被告人赵勇、陈超所盗,摩托车、相机包、电吹风价格认定为215.13元。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荣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使用的如下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的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供述与辩解、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林某某、蒋某一、杨某一、郑某、贺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各被告人的辩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本院(2015)仪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赵勇、陈荣华、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荣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相关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由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退赔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如前述,侦查机关已扣押的由侦查机关发还)五、追退被告人赵勇、陈荣华、陈超的违法所得(如前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建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