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张雁、冯金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张雁,冯金锋,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7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西段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0423K。主要负责人:胡兴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雁,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冯金锋,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10号楼17层17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768168。法定代表人:郑芳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张雁、冯金锋、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诺鑫担保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张雁、冯金锋、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