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学兵、刘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兵,刘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学兵,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刘国斌,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兵与被执行人刘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学兵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141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