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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科、薛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科,薛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110号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科,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薛园,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科、薛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