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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夏某甲、廖某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廖某某,夏某乙,米某某,夏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夏某乙。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被告人米某某。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廖某某、夏某乙、米某某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廖某某、夏某乙、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夏某、廖某某、夏某乙、米某某结伙经中缅边境219号界碑附近的非法通道,以徒步方式从缅甸勐拉入境至中国打洛镇,后乘坐客运汽车前往景洪市,途径打洛镇五分场查缉点处时,被正在开展公开查缉任务的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廖某某、夏某乙、米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廖某某、夏某乙、米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焱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廖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夏某乙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米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程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