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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1、6478、6479、6485、6506、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马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6311、6330、6349、6387、6398、6402、6427、6430、6433、6462、6466、6469、6471、6478、6479、6485、6506、652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怡妃,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亮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十八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本院减半收取,均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乐艺下续附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