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093陈金秋与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祠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秋,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祠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093号原告:陈金秋,男,1948年1月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祠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112739-8,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思岳路17号。原告陈金秋与被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祠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