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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新忠、孙建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忠,孙建党,李建华,陈红云,张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54号申请人赵新忠,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孙建党,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李建华,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陈红云,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张会珍,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红云所有的位于康乐花园3号楼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清玲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及刘清玲的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红云所有的位于康乐花园3号楼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冰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