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左罗、徐广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左罗,徐广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9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67157579。主要负责人:杨金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雨,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罗,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徐广玲,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被告左罗、徐广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