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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蒋春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蒋春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716号原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贵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科,仲玉环,该公司法务。被告:蒋春霞,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原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春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8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4454元退回原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