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458东承金属处理剂(太仓)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承金属处理剂(太仓)有限公司,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458号原告:东承金属处理剂(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区兴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653876XE。法定代表人:朱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法定代表人:顾林祥。原告东承金属处理剂(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东承金属处理剂(太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承金属处理剂(太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承金属处理剂(太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8元,减半收取6894元,由原告东承金属处理剂(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