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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穆军、阮林瑶、周贺、季蕾、贺东岩、马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穆军,阮林瑶,周贺,季蕾,贺东岩,马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史卫民,男。被执行人:穆军,男。被执行人:阮林瑶,女。被执行人:周贺,男。被执行人:季蕾,女。被执行人:贺东岩,男。被执行人:马丹丹,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穆军、阮林瑶、周贺、季蕾、贺东岩、马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吉0723民督212号支付令:被告穆军、阮林瑶、周贺、季蕾、贺东岩、马丹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息合计39436.81元并自2017年4月12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8538.6元、年利率18.954%计息。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付全部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督212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