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众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成、侯小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2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一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担保人:王姝婷,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成、侯小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川0104民初129号民事裁定,对张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荆翠中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建筑面积:x平方米,已抵押)产权予以查封,对担保人王姝婷所有的川F**凯宴B5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在(2017)川0104民初129号民事裁定执行过程中,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前述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荆翠中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建筑面积:x平方米,已抵押)产权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姝婷所有的川F**凯宴B5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