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印刷厂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长城支行,联系电话33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长城支行,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兴里43栋2单元402号,联系电话336****法定代表人:杨川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印刷厂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印刷厂,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长城支行申请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印刷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长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长城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执字第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建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