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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雷、刘虹犯抢夺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雷,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27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虹,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雷、刘虹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川15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李雷,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6年5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虹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李雷,在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益民煤矿路口处趁被害人汤某不注意,李雷从背后将汤某颈部的金项链含一佛状吊坠抢走,刘虹驾驶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后李雷将该项链含佛状吊坠卖给陈某。经鉴定,该金项链含佛状吊坠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10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金项链及佛状吊坠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汤某。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筠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6日,被害人汤某报案称其在筠连镇围城马路益民煤矿路口被两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颈上的金项链。同年5月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筠连县公安局筠连镇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益民煤矿路口处。3、被害人汤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6日下午6时许,汤某在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益民煤矿路口处被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从后面将其颈上的金项链抢走。被抢项链是一根滚筒式粗项链,价值约7000元。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李雷和刘虹分两次到陈某家卖了一条金项链和佛状吊坠,陈某一共付了李雷和刘虹3700元和一克海洛因。5、被告人供述:(1)李雷供述证实,2016年5月6日下午6时许,刘虹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李雷经过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益民煤矿路口处时,刘虹看见一个老年女性脖子上带了金项链提出让李雷抢,李雷表示同意。随后刘虹骑车靠近那老年人,李雷一把将老年人的项链抓断后迅速逃离现场。后两人将该项链含佛状吊坠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陈某,赃款大多数用于了吸食毒品。(2)刘虹供述证实,2016年5月6日下午6时许,刘虹和李雷驾驶摩托车看有什么方法筹集毒资。行驶至围城马路益民路口时,两人看见一个带金项链的女性老年人,李雷就喊刘虹掉头减速慢行慢慢靠近那老年人,然后李雷趁那老年人不注意,一把将老年人的项链抓下来,刘虹随后加速往三叉路口方向行驶。一直骑到天厚加油站的巷子里休息了一会儿后,两人将项链卖给了吸毒人员陈某并换了三克海洛因吸食。之后李雷给了刘虹500元钱到手机店赎回手机。6、筠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抢夺的金项链含佛状吊坠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106元。7、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金项链及佛状吊坠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汤某。8、监控视频截图、说明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位于筠连镇东环路小地名“猪市坝”处的天网监控视频中截取了案发当时截图,经证人兰安刚、赖成龙、陈某辨认,三人均辨认出截图照片中的骑车男子是被告人李雷、刘虹。(二)2016年5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虹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李雷,在筠连县筠连镇民主路二段与小南街路口处金福堂大药房前,李雷将骑着踏板车的被害人吴某手腕上挂着的黑色女士包抢走,刘虹驾车迅速逃离现场。抢得的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白色步步高Y17手机1部。后李雷将该手机通过肖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筠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15日,被害人吴某报案称其在筠连镇民主路二段与小南街路口处被两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黑色女士包1个,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白色步步高Y17手机1部。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筠连县公安局筠连镇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民主路二段与小南街路口处金福堂大药房前。3、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15日晚上8时许,吴某骑车到少年宫去接儿子,行至电力公司上面路口时,后面一辆摩托车突然很迅速的从吴某的左后方冲上来将她左手手腕上的手包抢走。手包内有现金1300余元,白色步步高Y17手机1部。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吸毒人员肖某卖给陈某1部步步高白色手机,手机串号是×8118。(2)肖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肖某帮镇舟的一个吸毒人员卖了一部步步高白色手机给陈某。经肖某辨认,卖白色步步高手机的男子是李雷。5、被告人供述:(1)李雷供述证实,第一次抢夺作案10多天后,刘虹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李雷在小南街和民主街口抢了一个女的挂在手腕上的黑色女士包,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白色步步高Y17手机1部。后李雷将手机以100元的价格抵给陈某了。(2)刘虹供述证实,第一次抢夺作案几天后,李雷又提议去抢夺,还是由刘虹骑摩托车。车子行至电力公司坡上的路口处时,两人看见一个女的手腕上挂了一个女士包,李雷就喊掉头尾随。当刘虹骑车靠近那个女的时,李雷一把抓了包包,然后刘虹就迅速将车往中华街吸毒人员陈某家方向骑。途中,刘虹感觉李雷在整理被抢的包。到陈某家后,李雷买了半克海洛因一起吸食,并告诉刘虹这次抢了300元钱。(三)2016年5月3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虹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李雷,在筠连县筠州南路与瀛江路口处趁被害人王某不注意,李雷将王某夹在腋下的钱包抢走,刘虹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1500余元、金色华为MATE8手机1部。后李雷将该手机卖予他人。经鉴定,该金色华为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80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筠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31日,被害人王某报案称其在筠连镇筠州南路与瀛江路口处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黑色女士包1个,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金色华为MATE8手机1部。同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筠连县公安局筠连镇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与瀛江路口处。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31日凌晨6时许,王某送小孩上学途中,在筠州南路金缘大酒店对面口子处被后面2名男子驾驶的摩托车碰了一下。王某转身查看时,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伸手将她的钱包抢了过去,骑车的男子迅速驾驶摩托车往希望小学方向行驶。王某追了几步就没追了。被抢的钱包里有2000元现金及1部金色华为P8手机。4、被告人供述:(1)李雷供述证实,在第二次抢夺10多天后的一天凌晨6时许,李雷与刘虹在金源大酒店对面口子抢了一个女子夹在腋下的钱包,钱包里有现金1500元、金色华为手机1部。所抢现金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所抢手机被李雷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中医院门口一个贴膜的男子。(2)刘虹供述证实,第三次抢夺是六一儿童节左右的一天早上五六点钟。当时刘虹和李雷在金源酒店和老永定旅馆之间的巷子口抽烟,李雷看见对面街上一名女子带了两名小孩,手臂下夹了一个包包往希望小学方向走,就叫刘虹骑车掉头尾随。后在蜀亨酒店和金缘酒店口子处,李雷趁该女子不注意抢走了该女子的包包。李雷说抢得的包里有400多元钱。事后两人将抢得的钱在陈某那里购买了毒品吸食。5、筠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抢夺的金色华为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80元。(四)2016年8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雷趁被害人李某进入筠连县“118诊所”之机,将李某停放在“118诊所”门前的摩托车后架上的15条玉溪(软)香烟盗走。经鉴定,该15条玉溪(软)香烟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21元。原判另查明,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李雷在筠连县筠连镇中华街老景阳区公所门口被抓获,。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刘虹在西昌市普雄火车站被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筠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报案称其在筠连镇“118诊所”门口被盗15条玉溪香烟。2016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筠连县公安局筠连镇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民主路一段“118骨科医院”西侧人行道。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10日下午5时左右,李某将摩托车停放在筠连镇“118诊所”门口停车位上后便带儿子到诊所楼上看病,等李某下楼后,发现摩托车后架上绑着的15条玉溪烟(软)被盗了。4、被告人李雷供述证实,2016年8月中旬,李雷路过筠连镇“118诊所”门口时看见一辆蓝色摩托车后面绑了玉溪烟,围绕摩托车看了一会儿没有人,就直接过去把绑烟的绳子解开把烟拿走了。第二天中午,李雷把烟拿到宜宾两路桥附近以160元一条的价格卖了10条,剩下3条用于换购毒品,还有2条自己抽了。5、筠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15条玉溪(软)香烟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21元。6、归案说明、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李雷在筠连县筠连镇中华街老景阳区公所门口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刘虹在西昌市普雄火车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雷于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虹于2012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雷、刘虹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原判认为,被告人李雷、刘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趁人不备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雷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雷、刘虹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李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被告人刘虹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上诉提出:原判在其参与的抢夺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对两被告人区别量刑,对其量刑过重。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和原审被告人刘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趁人不备的手段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和原审被告人刘虹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虽无明显的主从之别,但李雷在三次抢夺作案中均是抢夺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且在处理赃款赃物的过程中作用也大于刘虹,原判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区别量刑并判处李雷较重的刑罚,并无不当,故李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权审判员  邓兵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