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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郝久宽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久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59号罪犯郝久宽,男,65岁(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久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郝久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4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对罪犯郝久宽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剑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延庆监狱指派监狱警察康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郝久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郝久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分别于2015年8月、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郝久宽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郝久宽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罪犯郝久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赃款全部退缴完毕,2015年8月24日、2016年10月25日分别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罪犯郝久宽裁定减刑不超过7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郝久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分别于2015年8月、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罪犯郝久宽因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郝久宽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王文超、汪良的证言;(3)罪犯郝久宽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本院认为,罪犯郝久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但罪犯郝久宽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延庆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久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