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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远英与陶娇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英,陶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吴远英。被执行人陶娇,农民。申请执行人吴远英与被执行人陶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陶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远英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远英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贤林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