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远英与陶娇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英,陶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吴远英。被执行人陶娇,农民。申请执行人吴远英与被执行人陶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陶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远英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远英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贤林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