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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孝军贪污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85号宋孝军: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9)亭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刑二终字第0064号刑事裁定,以“你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认定你采取‘帐外隐匿’的手段贪污国有资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盐南粮库虽改制,但性质仍是国有,你同意将281万元转到盐南粮库并没有改变资金性质,市粮食局领导知道此事,不构成贪污罪;再审法院未对你提出的被扣押的工作笔记本作为证据使用”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主观上没有贪污故意”的申诉理由,经查,企业改制过程中需剥离资产应按程序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实施。你明知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国有企业资产中已被剥离,又将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从国有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采取多申请贷款担保损失而致国有资产被剥离,减少国有净资产;通过做假帐,虚假转移支付等手段将国有资产转移至已实际参与改制的盐南粮库专设的商行帐户,为其所实际控制。你及原审被告人庄艳娟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重复列支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向国资部门多申请担保损失的目的就是想在改制时减少国有资产,加大改制成本,使新公司资产增加,从而达到控制和占有国有资产;在明知盐南粮库已不保留国有的情况下,将部分国有资产转移到盐南粮库帐上隐匿占有这笔钱。因此,你及原审被告人庄艳娟所实施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你和庄艳娟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认定你采取‘帐外隐匿’的手段贪污国有资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原裁判认定你及原审被告人庄艳娟在粮油公司改制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做假账、虚假转移支付等手段,贪污国有资产计人民币2196000元。其中为了解决改制过程中出现及遗留的问题支出人民币158535元,你和原审被告人庄艳娟实际贪污数额为人民币2037465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可认定你和原审被告人庄艳娟的贪污事实。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盐南粮库虽改制,但性质仍是国有,你同意将281万元转到盐南粮库并没有改变资金性质,市粮食局领导知道此事,不构成贪污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在侦查期间,盐城市粮食局多名领导证实,没有人同意你和原审被告人庄艳娟隐匿国有资产。上述证人证言与你和庄艳娟在侦查期间供述相印证。被你们隐匿在盐南粮库专设的商行账户上的国有资产未参加粮油公司改制评估,国有企业已失去对此资产的控制,资金的支出、使用为你和庄艳娟所实际控制。盐南粮库原国有企业营业执照虽未予以变更,但不影响你和庄艳娟贪污行为性质的认定。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再审法院未对你被扣押的工作笔记本作为证据使用”的申诉理由,经查,关于侦查机关扣押的你的工作笔记本,该笔记本的缺页部分是何时形成、由谁形成、记载内容已无从查证,即如你所说记载的内容,亦得不到相关证据的证实,你工作笔记本记载的内容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诉期间,关于你申请调取盐南粮库记账凭证及账簿及马汝骏、陈惠文等证据材料的请求,经查,原审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你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