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建庆贩卖毒品一案16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庆,男,1968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运城市人。2017年04月0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郭家湾检测站抓获。2017年04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0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庆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董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建庆在府谷县大昌汗镇东方瑞煤电集团内以3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一烟盒安钠咖粉,重约40克;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建庆在同一地点以3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一烟盒安钠咖粉,重约40克,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身上查获安钠咖粉,经称量重15.02克,又从赵建庆宿舍查获安钠咖粉,经称量重43.78克。经榆林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安钠咖粉分别鉴定,均检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赵建庆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元用于购买香烟吸食。公诉机关一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毒品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称量笔录以及被告人赵建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建庆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赵建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府谷县公安局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7)403号、402号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据、被告人赵建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庆明知是毒品却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查获的毒品安钠咖粉依法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非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他量刑情形综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建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4月09日起至2017年07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扣押的毒品安钠咖58.8克依法没收并由扣押机关府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三、非法所得人民币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