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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凤庆县银都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成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庆县银都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梁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凤庆县银都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凤梧路10号。法定代表人:龚波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成福,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凤庆县银都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梁成福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凤庆县银都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成福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被本院列为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凤庆县银都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关注公众号“”